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 招商动态 |2017-12-13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吸引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落户新区金融小镇,着力打造内蒙古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且有正常经营活动的各类金融及类金融企业。
第三条开办补贴
1.对经银监部门批准,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登记注册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其中,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市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300万元,旗县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对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或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私人银行、小企业信贷、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和业务运营中心等,给予开办补贴300万元。
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开办补贴政策;对设立的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开办补贴50万元。
2.对经证监部门批准,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的证券类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其中,新设立或迁入的证券总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基金管理行业协会备案,新设或者迁入新区金融小镇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对经保监部门批准,在新区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其中,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单家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的保险公司后援中心,如